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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确UWB频率范围(7163-8812MHz):为中频段5G/6G发展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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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工信部对《规定》进行了官方解读。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工信部无〔2008〕354号),明确了UWB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 UWB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随着5G/6G的不断发展,中频段频谱资源已成为5G/6G系统稀缺的“黄金资源”。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将6425-7125MHz频段划分用于5G/6G系统。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统与现有UWB设备之间难以实现同频兼容,需统筹5G/6G和UWB等相关无线电应用发展,对UWB设备的使用频率进行相应调整,为今后5G/6G发展筹划更多的频率资源。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
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一、工作频率范围 7163-8812MHz
二、发射信号带宽(-10dB 带宽) 不少于500MHz
三、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 不大于-41dBm/MHz
四、带外发射功率限值

频率范围限值(e.i.r.p.)检波方式
5.925-7.125GHz(含7.125GHz)-70dBm/MHzRMS(均方根)检波
7.125-7.163GHz-51dBm/MHzRMS(均方根)检波
8.812-9GHz-51dBm/MHzRMS(均方根)检波
9-10.6GHz(含9GHz)-65dBm/MHzRMS(均方根)检波

五、通用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一)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测试频段限值测量带宽检波方式
30MHz-1GHz-36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1GHz-12.75GHz-30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二)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测试频段限值测量带宽检波方式
30MHz-1GHz-57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1GHz-12.75GHz-47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六、特殊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测试频段限值测量带宽检波方式
48.5-72.5MHz-54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76-108MHz-54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167-223MHz-54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470-702MHz-54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223-235MHz-61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806-821MHz-61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824-835MHz-61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851-866MHz-57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869-880MHz-57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885-915MHz-61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930-960MHz-57dBm100kHzRMS(均方根)检波
1164-130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447-1467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559-161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710-1785MHz-49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785-1805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805-1880MHz-58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880-192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1920-1980MHz-49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2010-2025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2110-217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2170-220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2300-240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2483.5-250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2500-269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3300-360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4800-5000MHz-52dBm1MHzRMS(均方根)检波
附件: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对UWB应用市场产生哪些影响

目前UWB的应用市场可以分为四大类
对于IoT行业市场而言,此前,该市场是DW1000占据主流,而DW1000的频段是属于低频段,不在新版的《规定》范围之内。
因此,UWB的频谱改变,影响最大的就是该市场。新版《规定》的出台考虑了这个因素。为便于产业界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即在2025年8月1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2025年8月1日起,UWB设备须满足本《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UWB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UWB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所以,有一定的缓冲时间,而在缓冲时间之后,方案商以及集成商就需要更换方案了。
因为在B端市场,量本来就不大,如果没有必要,方案商一般都不太愿意更换芯片,但是目前政策的强制要求,就需要切换。
而在其他的三个市场:IoT消费级市场、手机市场、汽车市场。本来这几类市场商用的时间就比较慢,且最近几年新的芯片方案一般也都支持Channel 8-10(新版《规定》许可范围之内)。因此,影响也不会很大。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2024 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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